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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国际学生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9-07-28]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校国际化办学水平,加强国际学生教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42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含全日制学历生、预科生、进修生、研究学者、各类短期项目培训生、交流交换生以及学校与其他单位联合培养的各类国际学生。。

第三条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对国际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国际学生应遵纪守法并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四条 学校坚持“以生为本、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协同配合、积极稳妥”的培养原则,加强和推进国际学生教育培养和管理服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境外生教育培养工作委员会,统筹国际学生教育培养工作。各职能部门及培养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国际学生的教育培养和管理服务。

第六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国际学生出入境及居留许可管理工作(华文教育、汉语言等专业学生的签证管理由华文学院负责);研究生院负责统筹国际学生(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学位管理、教学管理、导师工作和日常教育管理等工作;教务处负责统筹国际学生(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学位管理及教学管理等工作;学生处负责统筹国际学生(本科生)的日常教育管理等工作。其他职能部门根据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国际学生教育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 各培养单位是国际学生的教育培养和管理服务的工作主体,各培养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做好国际学生的教育培养和管理服务。

第三章 入学报到

第八条 国际学生须持X1X2字签证入境,并按照学校规定,提供录取通知书、有效护照复印件以及家庭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所需材料办理入学报到手续。无法按要求提供所需材料的,将不予注册。

第九条 国际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培养单位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并到相关单位办理居留许可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向学校提出书面情况说明,无故逾期两周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购买保险。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可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关费用的收取、清退以人民币计价。

第十二条 国际学生入学报到后应参加新生入学教育。

第四章 居留手续与出入境管理

第十三条 国际学生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居留许可的有效期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华文学院根据国际学生的在校学习期限、表现情况商出入境管理部门决定, 最长不超过护照有效期。在居留许可有效期内可多次出入境而无须再办理其他签证手续。

第十四条 学习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国际学生到校后,须在规定期限内到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无法提供《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者,须在当地卫生检疫部门进行体检。经检查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国际学生应关注本人护照、居留许可的有效期限。在护照有效期到期前,应向本国驻华使(领)馆或在境外办理新护照(护照延期手续)。若在本国驻华使(领)馆更换新护照,须在原居留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取得新护照,并在从领取护照之日起十日内到学校所在地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居留许可变更手续。对于境外更换新护照入境中国的,若原居留许可尚在有效期内,可新旧护照同时使用入境,无须另外办理签证,但应在入境之日起十日内到学校所在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居留许可变更手续。凡跨校区转专业者,应在入读新专业起十日内到学校所在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居留许可变更手续,凡办理居留许可延期者,应在居留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六条 国际学生应随身携带本人护照接受公安机关的查验。若遗失护照,应立即向遗失地派出所报案,并到学校所在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护照报失证明》,再向本国驻华使(领)馆申请办理新护照。补领新护照后,应立即到学校所在地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补发签证,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与在本国驻华使(领)馆更换新护照后办理居留许可变更手续相同。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毕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在居留许可或短期停留签证到期前出境。其中,提前毕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的须到国际交流合作处/华文学院申请注销居留许可,并办理短期停留签证出境;未办理者,学校将报送当地出入境管理部门强制注销其居留许可。被强制注销居留许可的学生如继续在中国境内逗留将视其为非法居留,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国际学生入学后因被认定具有中国国籍而无法办理居留许可手续的,其入学资格自始无效,应自行申请退学;或由学校按开除学籍处理。

第十九条 对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或做出退学处理的国际学生,教务处/研究生院应及时依规办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开除学籍处分或退学处理程序办结后,如国际学生未办妥居留许可注销手续,将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华文学院报送当地出入境管理部门强制注销其居留许可。

第二十条 延期毕业的国际学生,须在居留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办理居留许可延期手续。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结合国际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根据《华侨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关于境外生学籍管理的若干规定》《华侨大学本科考试工作条例》《华侨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华侨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学籍和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际学生入学后,申请转专业的,遵照教务处、研究生院关于转专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作为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政治理论应当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程。

第二十四条 使用外国语言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相应的外国文字撰写,论文摘要应为中文;学位论文答辩是否使用外国语言,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五条 国际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无法在校学习,应按照相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请假、休学或退学等手续。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为国际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业证明,为获得学位的外国留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 日常教育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为国际学生设立专项奖助学金,符合条件的国际学生可申请由各级政府、学校设立以及社会各界捐赠的各类国际学生奖助学金,推荐工作由各培养单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最终由学校统一审核评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为国际学生建立档案,实行国际学生信息动态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允许、鼓励国际学生参加学校举办的各类文体活动。学校支持国际学生依法依规成立同学会等联谊团体,鼓励国际学生加入校内的学生组织和学生社团。

第三十条 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得在校内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国际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国际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三十一条 国际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应遵守《华侨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等制度。除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的勤工助学活动外,国际学生不得私自在校外兼职。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在我国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国际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或携带、邮寄物品出入境,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三条 国际学生组织集体外出活动,应遵守《华侨大学学生外出安全管理规定》《华侨大学学生出国(出境)学习交流安全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并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所在培养单位或挂靠单位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三十四条 国际学生在校期间若涉及刑事案件或发生伤亡事故,学校应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及驻我国使(领)馆等部门,协助处理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国际学生应遵守《华侨大学学生社区管理规定》《华侨大学学生校外住宿管理规定》等制度,学校制定《华侨大学住宿生社区表现量化考评办法》对学生的社区表现实行量化考评。国际学生确有需要申请在学校宿舍外居住的,经学校核准后,应当及时到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 国际学生在校内须自觉遵守校园治安、消防、交通等安全管理规定。国际学生若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学校将报公安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按照《华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各培养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国际学生管理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华侨大学境外生教育培养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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